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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杰律师称“好人法”条款承载深刻社会意义 导向式法条为见义勇为者撑腰

 2017-03-28250
[摘要]我所主任施杰律师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称“好人法”承载着深刻的社会意义转载自:法制日报 记者:蒲晓磊3月15日,民法总则获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将于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正如“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睛里,每一个个人都是整个的国家···

我所主任施杰律师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称“好人法”承载着深刻的社会意义 

转载自:法制日报  记者:蒲晓磊

  3月15日,民法总则获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将于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正如“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睛里,每一个个人都是整个的国家”这句名言所透露出的含义,有着重要意义的中国民法典,自启动编纂的那一刻起,就注定万人瞩目。而作为民法典的开篇之作,民法总则的出台过程也一直备受关注。

  在四次审议中,不仅草案的条文数量上有增减,在具体表述上也是反复修改。在四审稿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时,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审议意见以及政协委员和有关方面意见,对民法总则草案作了126处修改。

  针对民众关切的一些热点问题,民法总则在条文表述上可谓是字斟句酌。这一点,从民法总则中“好人法”条款的修改便可窥斑见豹。

  全国政协委员、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主任施杰近日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认为,民法总则“好人法”条款,历经三次修改的波折,终于以“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的内容,最终确立下来,这是民法总则民事责任体系修改中取得的突破性成果。

 

     “做好事没好报”思维蔓延

  

  2012年全国政协会议期间,施杰首次在政协提案中提出制定公民救助保护法的建议。“这个提案的起因,是广东佛山‘小悦悦事件’。小悦悦被面包车碾轧两次,先后18位路人经过,却见死不救,最后是拾荒阿婆陈贤妹伸出援助之手。这让我意识到,人们之间的帮扶行为严重缺失,甚至已经阻碍了社会文明的发展。”施杰说。

  2011年,推动“醉驾入刑”的施杰入选2011年度法治人物,陈贤妹因为救助小悦悦也被作为“2011最美中国人(群体)”的形象之一接受颁奖。施杰在与这位拾荒阿婆的接触中,为她朴实的救人之心和善良的救人之举所震撼,内心久久无法平静。

 “我一直坚信,乐于助人是中华民族最基本的传统美德之一,这种美德深深植根于我们的骨子里。然而,这种美德现在却在逐渐消亡。”施杰为此深感忧虑。

  在施杰看来,这种美德的消亡,更多的是基于各种客观因素,使得人们有一种“愿意出手相救却担心背恶或反受牵连”的忧虑,不知从何时起,一些人开始抱着“我做了好事会招来无数麻烦”的心态,更糟糕的是,这种情绪正在社会上弥漫开来。

  “尤其在南京‘彭宇案’发生后,营造出的社会舆论形成了不少负面影响。我们不去追究彭宇案的真相如何,只客观分析,这些舆论导向在一定程度上确实诱导人们形成了‘做好事没好报’的思维,使得人们在应当伸出援助之手时,却瞻前顾后、顾虑重重。之后,这类事件频频见报,所引发的社会效应,阻碍了社会公德的树立、传统美德的弘扬。”施杰说。

  这种道德迷失的现象,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担忧。

  同样深感忧虑的施杰,选择了用法律的思维方式来探求问题的解决之道。他在查阅资料后发现,为解决这个问题,西方社会普遍采用“好撒马利亚人法”,虽然略有差异,但其核心较为一致,即鼓励对伤者和病人提供自愿救助,并免除可能由于救治不当而对提供救助者带来的法律上的麻烦,除非救助行为会伤害到自身。

  “德国法例甚至规定‘无视提供协助的责任’是违法的,在必要情况下,公民有义务提供急救。外国法律制度的精华之处,值得我们借鉴。因此,我在2012年全国政协会议上提出了制定公民救助保护法的建议。”施杰解释说。

   

 解除见义勇为者后顾之忧

  

  在提出建议的几年时间里,施杰始终认为,只有设立“好人法”,才能真正解除人们在帮扶时的顾虑。

  4年之后,在看到民法总则中有相关条款时,施杰有一种“梦想照进现实”的感觉。

 “多年来我不断呼吁、积极推动制定公民救助保护法,这对于‘好人法’最终纳入民法总则,如果曾起到功薄蝉翼的作用,我都感到无比欣慰。”谈起这一规定,施杰难掩激动之情。

 “好人法”条款,从写入到最终出台,历经三度修改。

  2016年12月,民法总则草案三审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增加一条规定: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除有重大过失外,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对此,在分组审议时,有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的全国人大代表指出,如何认定重大过失以及重大过失跟损害后果之间的关系,需进一步明确。

  今年3月8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的民法总则草案四审稿将上述条款修改为: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救助人因重大过失造成受助人不应有的重大损害的,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这是“好人法”条款的第一次修改。

  3月10日,各代表团审议了草案四审稿。一些代表提出,这条规定具有针对性,对鼓励见义勇为,保护救助人有积极意义。但草案中“但是”的规定不能完全消除救助人的后顾之忧,对救助人的保护不够彻底,建议修改。

  3月11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在听取各代表团意见基础上,对草案四审稿作出了修改,形成民法总则草案修改稿。这是“好人法”条款自写入之后迎来的第二次修改,修改后的表述为: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受助人能够证明救助人有重大过失造成自己不应有的重大损害的,救助人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此后,各代表团审议了民法总则草案修改稿。一些代表提出,草案修改稿的后一句规定虽作了进一步严格限定,针对的是在实践中可能出现的特殊情况,但仍然难以免除见义勇为者的后顾之忧,不利于倡导培育见义勇为、乐于助人的良好社会风尚,建议删除。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赞成这一意见,建议删除这一内容。

  最终形成的民法总则草案建议表决稿,对“好人法”作出了第三次修改,这一规定最终被确定为: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从这三次的修改趋势不难看出,民法总则在不断扩大救助人免责的范围,最后实现了彻底免责。之所以这样‘锱铢必较’,直至定稿前还在修改,目的只有一个,那就是彻底免除见义勇为者的后顾之忧。”施杰指出。

  

最大限度凝聚社会共识

  

  “好人法”已经确立,对见义勇为者完全免除民事责任。那么,若救助行为造成损害,由谁承担责任?

  对此,施杰在2012年公民救助保护法提案中提出了设立公民救助基金的配套建议。

 “出于对平等地保护受助人合法权益的考量,建议在国家层面设立救助基金,对受助人因自愿救助行为遭受的损失,给予适当补偿。”施杰说。

  施杰认为,助人为乐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思想精华,与民法的理念和原则是相通的。民法总则“好人法”条款,承载了深刻的社会意义,它是对道德迷失的正本清源,是营造乐于助人良好社会氛围的导向式的法条。

  事实上,“好人法”条款的修改,仅是民法总则从起草到出台期间的一个缩影。

  2016年6月、10月、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三次审议民法总则草案,并且先后三次于会后将草案审议稿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征求社会公众意见,两次将草案印送全国人大代表征求意见,还将草案印发中央有关部门、地方人大、法学教学科研机构征求意见。与此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还于2016年10月和11月在北京、四川、宁夏和上海召开4次座谈会,并组织到基层实地调研。

  “三次审议中都有修改,足以看出立法者积极的态度和胸襟,也能看出人们对于民法总则的关注与期待。从这一点的修改也不难看出,民法总则的出台,在最大限度上凝聚了社会共识,体现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精神。”施杰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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