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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逆转——鼎立律师胜诉证券虚假陈述第一案

 2021-04-16249
[摘要]近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某上市公司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纠正了一审法院对案涉虚假陈述揭露日的不当认定,判决驳回了投资者的诉讼请求。该案一审法院将涉案上市公司发布行政处罚公告日确定为虚假陈述揭露日,导致由此计算···

近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某上市公司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纠正了一审法院对案涉虚假陈述揭露日的不当认定,判决驳回了投资者的诉讼请求。

该案一审法院将涉案上市公司发布行政处罚公告日确定为虚假陈述揭露日,导致由此计算的投资者损失金额巨大,同时还判决涉案某会计师事务所承担60%比例的赔偿,按投资者数千人的规模计算,将给会计师所事务所带来数亿元的潜在重大风险。

鼎立律师在二审时接受会计师事务所的委托,由于案件涉及我国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审计,专业性极强,鼎立律师指派既有丰富诉讼经验又熟悉我国证券市场的李强律师领衔组成团队,代理案件。鼎立律师与当事人密切沟通,在很短的时间内高效完成了一审案卷大量资料的研究与案情梳理,重新确立了虚假陈述揭露日、证券市场系统风险和责任分担等几大抗辩重点。

考虑到该案的社会影响巨大,四川省高院在20207月新冠疫情缓解后即开庭审案,鼎立律师在庭审中,运用直观的数据对比、生动的场景描述、明确的法律依据,充分揭示了一审判决的谬误,尤其是在揭露日的认定方面,与《九民会议纪要》确定的原则不符,违背增强投资者风险意识的立法宗旨。经过审理,四川省高院支持了鼎立律师的上诉观点,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了投资者的诉讼请求。鼎立律师的专业工作,为客户化解了重大风险。

尤为可贵的是,在我国不断加强投资者保护和证券虚假陈述打击力度的今天,四川省高院法官并未陷入“为保护而保护”的主观臆断,而是拨云见日,准确地厘清责任并适用法律,树立了公正高效解决证券虚假陈述案件的又一个经典案例。 

本案由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商事法律业务团队李强律师代理,该团队长期从事建设项目、股权与投融资、民商事诉讼与仲裁等方面的法律工作,拥有丰富的实务经验与突出的业绩,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专业、优质、高效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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