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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事件对建设工程施工的影响

 2020-02-12194
[摘要] 此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事件对各行各业来说都是巨大的冲击,是我们国家、民族和政府的大考验,也是我们企业、社会以及每一位公民的大考验,本篇文章从此次疫情对建设工程施工的影响以及分别从施工单位、业主单位的角度给出了在实际操作中的有关建···
       此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事件对各行各业来说都是巨大的冲击,是我们国家、民族和政府的大考验,也是我们企业、社会以及每一位公民的大考验,本篇文章从此次疫情对建设工程施工的影响以及分别从施工单位、业主单位的角度给出了在实际操作中的有关建议,以供大家参考。

 一、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事件可以认定属于不可抗力事件。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事件(以下简称,疫情事件)可以认定属于不可抗力。从法律层面讲,根据《民法总则》第180条中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此次疫情系全国范围爆发甚至蔓延至国外的,已被纳入乙类传染病,采取甲类措施的重大疫情。中央到各地方政府纷纷出台各项措施加以应对,包括控制交通、延期开(复)工等等,这些对于合同当事人而言显然是属于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研究室主任臧铁伟也于10日表示,当前我国发生新冠肺炎疫情,为了保护公众健康,政府也采取了相应疫情防控措施。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所以本次疫情属于不可抗力。

二、不可抗力是法定免责事由,不因双方合同约定而不予免责。

总承包单位或施工单位在与业主方签订合同时地位较为弱势,故签订的合同中很可能出现……外,任何情况均不予延长工期本合同为总价合同,所有可能出现的风险,包括不可抗力等风险所产生的额外费用均应当包含在投标报价中,不再予以调整合同价格或延长工期本合同属于工程总承包合同,所有一切风险均由总承包商承担等类似约定,那么此时是否还能适用不可抗力呢?这个问题在理论界存在一定争议,但笔者认为以上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无效。

首先,《民法通则》第17条和《合同法》第117条均规定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而并未规定另有约定除外不可抗力条款是一种强制性的免责条款,只有法律才可以有除外规定,因此约定的不可抗力范围小于法定的不可抗力范围的,当事人仍然可以援用法律规定主张免责。 “由于我国不可抗力的规定属于强制性规定,不允许当事人通过约定去除不可抗力的免责事由,因此,如果当事人做出了此类约定,其约定是无效的。”—— 唐德华、孙秀君主编的《合同法及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故只有法律可以创设例外;

其次,不可抗力非人力所能预见、避免或克服,在此情形下仍令遭受不可抗力一方承担违约责任,是违反民法的基本原则——“公平原则的;

最后,在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一抗字第20号民事判决认为:暴雨和台风是不可抗力,是人类的力量所不能够避免的自然现象,不可抗力是法定免责事由,它不因当事人的例外约定而免除。所以,即使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工期不会因雨天而延长,暴雨和台风造成的工程中断时间也应该计算在工程的延期之内。,由此从最高院的判例上看,也是认可了不可抗力是不能通过合同约定予以免责的。

故即便合同签订的不完善,也不影响不可抗力法定免责的适用。

三、不可抗力对工期、损失费用、材料价格上涨的问题处理。

(一)工期和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工程费用及损失如何承担?

如上所述,既然此次疫情已经属于不可抗力事件,那么受此次疫情影响导致的工期延误自然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工期相应顺延,那么对于因此次疫情导致的工程价款额外增加的费用应当如何承担?

若合同中对不可抗力所造成的损失部分如何承担已经有了明确的约定,则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履行(注意该约定不得是一方承担无限风险及损失,否则可能无效);若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可以参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9.11.1条处理:“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其费用增加,发承包双方应按下列原则分别承担并调整合同价款和工期:(1)合同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应由发包人承担。(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应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应承担相应费用;(3)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应由承包人承担;(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二)因疫情导致材料价格上涨,是否可以主张调整价款?

在综合单价合同中,人工、材料等费用上涨的风险,一般双方在合同中会有约定;若没有约定《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某些地区的政府规范性文件对此也会有相应的规定,可以参照处理。

那么如果是固定总价合同,是否可以调整价款呢?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发文字号】川高法民一(20153号第24条: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总价结算的施工合同在履行过程中材料价格发生重大变化如何处理?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总价结算的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发生重大变化,超出了正常市场风险范围,合同对建材价格变动风险负担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当事人要求调整工程价款,如不调整显失公平的,可在市场风险范围和幅度之外酌情予以支持,具体数额可以委托鉴定机构参照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处理建材差价问题的意见予以确定。

四、施工单位应当如何在此次疫情中合法自救

1、施工企业应当发函通知合同相对方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告知疫情事件对工期、材料、人员产生的影响,以及后续可能的索赔事项。同时考虑到疫情持续时间尚不能确定,施工企业视情况陆续提交中间报告,进行阶段性索赔。

2、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发送工程联系单、签证单等签证文件,要求工期延期等,由监理单位、业主单位签字盖章;

3注意有关证据的收集保留:(1)不可抗力事件本身的证据,如项目所在地有关政府部门针对疫情事件颁布的强制延期开(复)工的行政命令;交通管制的通知等;(2)损失证据,如工地现场留守人员的人数(最好有监理确认)、每天发放人工费用(人员签字工资单)等其他需要发包人承担费用的有关证据文件;

4查阅双方签署的招投标文件以及合同,将有关不可抗力的约定,以及索赔程序的有关条款详细阅读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义务履行,如特别需要注意的索赔时间,通用条款中会有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 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 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3)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的约定,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索赔流程。

5积极履行减损义务,减损义务是不可抗力情形下作为受影响一方的重要义务,如果该方未能采取合理措施减少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则无权就损失扩大部分提起免责或索赔主张。如调整工序,变更施工措施方案等。

四、业主单位应当如何避免施工单位借口疫情转移自身责任。

1、及时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召开会议,形成会议纪要,变被动为主动,明确疫情期间的工作部署、安排调整工序以及明确各方承担的责任;

2、核实每一份需要签署的工程联系单、签证单或其他任何需要签字的文件,所填内容是否属实,如延期时间是否确实因疫情影响、现场留守人员的数量等,核实确认无误后,再签字盖章,有任何不实或异议,都不应当签字或盖章;

3、疫情结束后,根据签署的联系单等文件对此次疫情延长的工期、需要由业主方承担的费用等问题尽快与施工单位达成书面协议或备忘录、会议纪要(需要有双方负责人签字或盖章),并明确因此次不可抗力事件的赔偿、延期等均按照协议内容履行,将来不再因此次不可抗力事件作为任何延期、赔偿的理由,避免将来争议;

4、若施工方在此次疫情之前存在延期,施工方本应当在疫情发生前完成项目竣工,但因施工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至发生疫情,那么对于疫情期间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均应由施工方自行承担。此时需要保留有关证据:施工方因自身原因延期至疫情发生时的有关证据(如:函件、会议纪要、监理日志、工程联系单等);

    我们每一个人、每一个企业都是这次疫情的受害者,我们既要学会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又不能将此次疫情造成的所有责任与损失推给合同的另一方,因为我们都站在这场灾难之中,最后希望所有的业主与总包单位、施工单位能携手同进、共克时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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