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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疫情下的常见法律问题(六)——疫情中个人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2022-04-26447
[摘要] 第六篇 疫情中个人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问题1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中,个人有哪些义务? 答:疫情期间,个人和有关单位应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

              第六篇         

疫情中个人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问题1

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中,个人有哪些义务?

 

    

         答:疫情期间,个人和有关单位应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2.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3.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4.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法律链接:

        《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公民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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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2

纳入核酸检测范围的人群,不按要求参加核酸检测的,将承担什么责任?



      


        答:疫情属于突发卫生事件,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可能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将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若上述行为被认定为存在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被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链接: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一条:“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有关单位和个人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五)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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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3

疫情防控期间,拒不配合防控管理,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将承担何种责任?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例中,叶某驾车载人途经疫情检测点时,工作人员要求叶某等人检测体温。叶某等人拒绝检测,辱骂工作人员并用车辆堵住检测点,后经人劝导移开,工作人员报警。后民警到叶某家传唤其接受调查,叶某拒绝并用拳头殴打民警,阻碍民警依法传唤叶某。后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叶某在疫情防控期间,拒不配合防控管理,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执行公务,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叶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第一款:“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第三款:“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四款:“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问题4

确诊的新冠肺炎病人、无症状感染者虽然明知被感染,但仍不遵守防疫政策要求,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行为如何处理?



      答: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确诊的新冠肺炎病人、无症状感染者,明知被感染仍不遵守防疫政策要求,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对于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如市民拒绝核酸检测、不如实上报抗原检测结果、违反居家隔离要求、隐瞒旅居史等,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的,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一批10个依法惩处妨害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中,田某某因违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相关规定,故意隐瞒从武昌、汉口返乡的事实,造成医护人员及同病房病人共37人被隔离观察,最终法院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判处被告人田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五)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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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5

疫情防控期间,哄抬疫情防控急需防护用品、药品、其他民生用品价格的行为需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商品经营者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为牟取暴利,故意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等,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严重影响市场经营秩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

    (四)依法严惩哄抬物价犯罪。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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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6

疫情防控期间,编造虚假疫情信息进行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故意在网络或媒体上传播的,将承担何种责任?



       答: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对于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处罚。

      对于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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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7

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物品的名义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将承担何种责任?


    


      答: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义骗取公私财物,或者捏造事实骗取公众捐赠款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中,赵某某谎称其有稳定的医用一次性口罩、N95口罩来源,通过微信兜售口罩,将收到的货款用于网络赌博挥霍等。在被害人催要口罩时,赵某某采取给被害人寄送零食的方式拖延,随后变更手机号码、微信等联系方式,使被害人无法与其联系。赵某某采取上述手段先后骗取34.18万余元。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式,利用网络多次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且数额巨大,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小编提示:

疫情防控,人人有责。疫情防控期间,请大家自觉配合防疫工作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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