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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疫情下的常见法律问题(三)——疫情下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2022-04-22305
[摘要]第三篇疫情下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01疫情防控下有哪些值得关注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答:(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


第三篇




疫情下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01

疫情防控下有哪些值得关注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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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小编提示:小规模纳税人除了3%征收率以外,在销售不动产、出租不动产、提供劳务派遣和安全保护服务等业务时会涉及到5%的征收率。这些适用5%征收率销售收入,并不属于公告中适用免税的业务范围。

(2)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

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分别按10%和15%加计抵减应纳税额。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分别按10%和15%加计抵减应纳税额。

小编提示: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包括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3)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国家备案众创空间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小编提示:享受主体必须是经国家、省认定或备案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且应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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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第一条。

关于印发《四川省贯彻落实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若干政策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发改财金〔2022〕115号

《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 4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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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疫情防控下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优惠政策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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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小微企业

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小编提示:实行查账征收、核定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内容,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2)个体工商户

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小编提示:个体工商户在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上述政策,年应纳税所得额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并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按年计算、多退少补。如果个体工商户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需在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合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

 

——政策链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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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疫情防控下居民个人主要有什么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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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在2023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当然,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政策链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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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疫情防控下四川省的税收优惠政策中,与企业重点相关的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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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四川省发改委于2022年3月10日印发《四川省贯彻落实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若干政策的实施方案》,该方案分为八个方面,包括服务业普惠性纾困扶持措施,餐饮业、零售业、旅游业、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业、民航业纾困扶持措施,以及精准实施疫情防控措施、保障措施,共43项措施。其中与企业重点相关的有:

(一)延续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2022 年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分别按 10%和15%加 计抵减应纳税额。(责任单位:四川省税务局、财政厅)

(二)2022 年扩大“六税两费”适用范围,将省级人民政府在50%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 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等“六税两费”的适用主体,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扩展至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责任单位:财政厅、四川省税务局)

(三)2022 年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中小微企业2022年度内新购置的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折旧年限为 3 年的可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折旧年限为 4 年、5 年、10 年的可减半扣除。企业可按季度享受优惠,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 5 个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责任单位:四川省税务局、财政厅)

(四)2022 年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对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30%返还,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从60%最高提至90%。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

 

——政策链接:

关于印发《四川省贯彻落实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若干政策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发改财金〔2022〕1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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