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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传染病暴发期间的信息公开与隐私保护

 2020-02-17237
[摘要]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重大传染病疫情和群体性不明原因疫病属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本次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性肺炎引起的重大突发传染病疫情,就是我国继2003年SARS后的又一次突发重大疫情危机事件。疫情发生后,基于对病原、流行病···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重大传染病疫情和群体性不明原因疫病属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本次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性肺炎引起的重大突发传染病疫情,就是我国继2003SARS后的又一次突发重大疫情危机事件。疫情发生后,基于对病原、流行病学、临床特征等特点的认识,2020120日国家卫健委发布2020年第1号公告,明确将新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以下简称“新冠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多个省市也陆续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在此特殊时期,尽快阻断疫情传播、有效进行传染病防治是国家和社会的首要任务。在防控疫情工作中,信息公开与隐私保护的度的问题,是公共管理活动的一个亮点,笔者在此做一些探讨。

一、隐私和隐私权

隐私是建立在自然人的人格基础上,与个人权益相关的概念,顾名思义就是个人不愿暴露和不愿提供的私人权属的客体。

一般来讲,可以认为是隐私的可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私人权属客体:

类别

客体

1、个人专有的标记

姓名,性别,种族,籍贯、年龄、出生日期和能够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及其标记(如身份证、机动车驾驶证等唯一性编码);个人通讯联系使用的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微信号码及其密码;本人的照片和音像制品;本人撰写的文稿等。

2、个人生活、工作以及参加社会活动的信息

家庭地址和住址;家庭和亲属、朋友关系成员的信息;学习、学历、学校和学习期间的经历;职业、工作单位和工作期间的经历;社会贡献和受奖惩的历史;参加其他社会活动的信息;知识和能力水平以及专业特长;个人的观点和愿望;不愿意透露的个人行踪等。

3、个人身体和与健康相关的信息

身体的任何部位实体;身体特征数据;健康体检数据;疾病检查和医疗数据;体态形象变化信息;个人业余爱好和特长等。

4、与财产相关的信息

个人吃穿住行的实物资产;本人创作的知识产权属性作品;个人收入及其来源;私人存款和有价证券,本人寄存、借出的资产;个人债务;收藏的精神产品;个人代他人保管的财产和借用他人的财产等信息。

上述范围基本囊括了自然人及其活动的全部客体。在人类社会中,人的社会属性决定了相互理解、相互信任对于共同实现生存与发展目的的必要性。理解与信任的前提是相对方“知情”,这就要求隐私的适当范围向相对方开放。例如:

——求职的劳动者。求职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和身份证号码、籍贯、政治面貌、学习经历、最终毕业学校和学历水平、家庭住址和暂住地址、工作经历和能够证明其经历的方式、专业技术职称或技能等级、家庭主要成员及何处从事何种工作、健康体检信息和特殊岗位必需的体能状况信息、本人近期免冠照片和身份证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学历和资格证书复印件、个人爱好和特长、求职愿望和要求等信息,已经成为社会惯例。这些信息在用人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不属于隐私,但在其他方面则仍属于隐私。如果用人单位不了解求职者的基本信息,就难以做出评价和选择,求职过程就会立即终止。

——就医的伤病人员。伤、病员的基本信息(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和身份证号码、籍贯、学历、职业、住址、紧急联系方式等)、伤病及其治疗历史的信息、个人嗜好和生活习惯、与疾病相关的特殊信息(如过敏史、生理活动周期、私人生活)、身体特定部位形态、伤病检查数据和结论、既往史、治疗过程和伤病变化等,是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应当掌握的伤病员信息,否则无法实施医疗救助。所以,这些私人信息,在医疗机构的责任救治人员中不是隐私,但在医院的其他人员和社会公众则属于隐私。

——公务人员中的领导人物。官员要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资格、品德、能力、行为、政绩等都是录用和职级晋升的依据。职位越高,个人隐私的范围越小,这是社会稳定的需要和社会监督的要求。但官员的个人信息中,与个人尊严和安全相关的信息,在公众中仍属于隐私。

——长途交通工具的乘客。“实名制”条件包括的身份证明信息、出行起点、中转点和终点以及行程的时间,与风险相关的个人联系方式,参加“会员”自愿填写的信息等,这些个人信息,在交通运输机构和检查人员、专管人员、人民警察范围,不属于隐私,但其他个人信息则属于隐私范围。

可见,在适当范围向相对方开放隐私是必要的;个人隐私范围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地点、不同的环境条件、不同的主体和相对者以及不同的事物中是有特定范围的。由此可知:自然人自愿向社会公开的个人权属客体,不属于隐私;社会相关方按正当途径和方法获知的个人权属客体,在该相关方那里不是隐私,而在其他方则仍为隐私。所以,隐私是一个概念,是隐私范围客体的绝对性与相对性辩证统一认知。

界定隐私的意义在于正确辨识隐私权、合理确认隐私权、合法保护隐私权,维护社会的和谐,促进人类文明进步。

从个人方面来看,隐私权就是自然人处分隐私的权力。即决定保留哪些隐私,释放哪些隐私,向谁、在何时、何地释放隐私,释放多少隐私,允许隐私利用保持多长时间,或者拒绝释放哪些隐私等自主行为。从社会方面来看,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基本的人格权利。

隐私范围客体的绝对性与相对性的辩证统一性质,决定了隐私权的绝对性与相对性。以维护友好、有序的人类共同生存和发展为准则,正确应用隐私权,自觉尊重隐私权,依法维护人格尊严,是社会文明与时俱进的要求。

二、信息公开与知情权

信息是个人、组织、国家行为控制的媒介。人类所有的活动都是以信息为媒介而生发的。个人信息有可以不告知的隐私,也有需要他人、组织、政府了解的信息;组织有自己的秘密,也有应当和必须向其成员、相关方和政府管理当局提供的信息,以及依法应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信息;政府为政一方,有依法保守的秘密,也有向法定方面提供的必要信息,以及应向社会公众依法发布的公开信息。整个社会的运行需要大量的个人信息、组织信息、政府信息来支持,因此,信息保密、信息公开不仅仅是政府的事,也是每一个社会成员、组织的责任和义务。

知情是信息公开或信息向特定方面开放后的反映。知情权是信息需求方获得必要信息的权力。现代社会是一个海量信息交汇的高速运转的有机体,满足相关方对信息的正当需求,尊重相关方合法的知情权,才能实现个人活动、组织运营、政府运作的良性发展,才能有效增进理解、消除阻塞、化解冲突、促进协调。

三、疫情下的信息公开与隐私保护的特殊性

传染病疫情具有不可预测性、公共性和强危害性的特征,《传染病防治法》第38条规定了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制度。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但在目前的法律规定中,并没有明确界定个人信息公布到何种程度、何种范围。

对此笔者认为,在整个社会环境正遭受疾病病毒的侵袭的特殊时期,信息公开与隐私保护应是围绕疫情防控需要进行的。这时,个人隐私的范围应以是否妨碍疫病防控的有效性和效率为准则来考量,不会带来潜在负面影响的个人信息为隐私。

国家和社会是由每一个个体组成的,在疫情防控中没有人能置身事外。我国的国家性质决定了疫情防控与尊重保障个人的合法权益是不矛盾的。

为了阻断传染源、遏制疫情,政府需要获得病原体及其致病性质和损害程度,传播途径、方式和烈度,受影响的范围,易感人群和当地人口、地理环境,交通、生活资源和疫病预防与处置资源等信息,这些信息是政府研判危机、制定对策、控制局面必须的信息支撑;作为公众,也需要获得病原性质、健康损害、防控方法和政府对策、疫情影响范围及控制态势的发展变化等信息,这些信息是公众有效配合、群防群治落实的基础。

病毒在传染的时候是隐匿的、不易被察觉的,社会中的每一个人都有可能从健康群体转为患病或疑似患病群体。在当下切断传染源的首要任务下,追查可能的传染人员是疫情防控措施中必须的一环,亦需要社会公众的密切配合。然而,在追查和信息公开中,应注意保护相关人员的个人隐私和合法权利。比如,公布被确诊患者的行踪轨迹时,只需要提供停留地点、车次、航班号、时间等信息,使公众能够警觉,并且早发现和早报告,完全可以隐去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并且对其个人影像资料予以保护,避免对人格尊严的损害和偏见、歧视。同时,与疫情防控无关的个人信息,比如财产状况、成长经历、与疫病无关的其他身体数据和健康经历等等不应公开。

抗击疫情是为了民众,信息公开、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和疫情防控需要与隐私保护,在这种情况下的认识和把握,体现着不同文明社会的公民素养水平,也反映一个国家、地区的社会治理能力和担当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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